鬼畜父拿按摩棒性侵幼女稱「媽媽的玩具」 逼看夫妻性愛片「幫手淫」

發布時間:2025/4/27 12:05

新北市一名父親性侵幼女53次,猥褻2次,並逼迫女兒觀看他與妻子的性愛影片。(示意圖/Pexels免費圖庫)

記者王宥鈞/台北報導

新北市一名毫無人性的父親,在女兒小布丁(化名)8歲時,就拿按摩棒侵犯她,還對女兒說,這是「媽媽的玩具」,直到女兒11歲時,仍持續性侵她,更誇張的是,這名父親甚至逼迫巧巧觀看他與妻子的性愛影片,檢警調查,該名父親在2年間共侵犯巧巧53次、猥褻2次。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,法官依父親涉犯加重強制性交、加重強制猥褻罪,合併執行15年有期徒刑。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這名鬼畜父在巧巧8歲時,就伸出狼爪對她性侵,在住處拿出按摩棒對巧巧說,這是「媽媽的玩具」,然後猥褻得逞。後來在巧巧11歲至13歲間,父親又以每21次的頻率性侵她,共計約侵犯52次。

期間父親還強迫巧巧觀看他和妻子的性愛影片,然後再猥褻她、逼她幫手淫,直到2022826日晚間,父親再度侵犯巧巧,巧巧終於受不了,假借與朋友有約脫身離開,趕緊報警。

全案審理時,父親坦承犯行,法官認為父親拿妻子的性玩具對巧巧使用、逼她看父母性愛片,將巧巧和妻子當成互相比較的性個體,行為令人「不寒而慄」,還導致母女感情破碎,讓巧巧因對母親感到愧疚而無法求救,也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身心遭到重創。

審酌父親犯罪所處宣告刑期總和高達300多年,法律上數罪合併刑期不得超過30年,並考慮父親離婚、還需撫養小孩等情,依他犯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、53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,合併處15年徒刑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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